跳转到主要内容

泌法民执字第005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X一与被执行人王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X一,王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泌法民执字第00537号申请执行人张X一,男,1968年12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X,男,1976年9月29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泌民初字第01931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X一与被执行人王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X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5)泌法民执字第00053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永建审判员  姜丽君审判员  史春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书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