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7民初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宋振涛与李成、连云港中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振涛,李成,连云港中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7民初381号原告宋振涛。委托代理人相入亮,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成。被告连云港中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滨大道二号光阳国际中心B座二十四层。法定代表人吴铸业,总经理。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宋振涛诉被告李成、连云港中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从利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振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振涛撤回对被告李成、连云港中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宋振涛负担。审判员 杨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