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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7民初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宋振涛与李成、连云港中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振涛,李成,连云港中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7民初381号原告宋振涛。委托代理人相入亮,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成。被告连云港中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滨大道二号光阳国际中心B座二十四层。法定代表人吴铸业,总经理。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宋振涛诉被告李成、连云港中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从利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振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振涛撤回对被告李成、连云港中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宋振涛负担。审判员  杨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