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3执3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西安征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征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369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征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县榆楚镇镇政府东。法定代表人李雪利,董事长。被执行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西段65号。法定代表人赵立夏。2015年11月21日,西安征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依据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西中民四终字第004787号民事判决书,向我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支付维修费用共计139004.02元。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执行。经审查,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已于2015年12月24日将所有款项支付给西安征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西安征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治峰审判员 査永谦审判员 胡跃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 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