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804执17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晓敏与被执行人刘斌、夏金玉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敏,刘斌,夏金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804执172-1号申请执行人李晓敏。被执行人刘斌(曾用名刘兵)。被执行人夏金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的(2015)鄂掇刀民初字第0016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刘斌、夏金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斌、夏金玉在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李晓敏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8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865元,执行费4142元,但被执行人刘斌、夏金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夏金玉所有的位于荆门市掇刀希望路2号(金穗园)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荆门市房权证掇刀区字第000404**号,建筑面积为,52.58平方米)一套及被执行人刘斌所有的位于荆门市掇刀区河湾78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荆门市房权证掇刀区字第400342**号,建筑面积为79.70平方米)一套。二、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6年4月14日起至2019年4月13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饶 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官昌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