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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91民初5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高唐县鑫旺建材有限公司与李成亮、德州金日传媒策划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唐县鑫旺建材有限公司,李成亮,德州金日传媒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91民初516号原告高唐县鑫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唐县梁村镇十五里铺村。法定代表人马度国,经理。被告李成亮。被告德州金日传媒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岳庄居委会综合楼***号。法定代表人卢新东,经理。本院受理原告高唐县鑫旺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成亮、德州金日传媒策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李成亮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因其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德州市德城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本案应移送至德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李成亮住所地为德州市德城区农机小区1号楼1单元501号,被告德州金日传媒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德州经济开发区岳庄居委会综合楼10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因被告德州金日传媒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德州经济开发区,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被告李成亮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李成亮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杨荣芝审判员  李 强审判员  曹冬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 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