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法执字第7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广西平果鑫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广西银山钙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平果鑫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广西银山钙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768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平果鑫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果县。法定代表人兰红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智,广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西银山钙镁科技有限公司(原名广西银山钙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果县。法定代理人潘峻樋,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广西平果鑫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银山钙镁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平民二初字第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广西银山钙镁科技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广西平果鑫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及违约金483370.8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7200元至本院,剩余的欠款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本院认为,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广西平果鑫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7151元已由被执行人广西银山钙镁科技有限公司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平果县人民法院作��的(2015)平民二初字第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审 判 长 周天宁审 判 员 黄学成代理审判员 屈秀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艺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