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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08民初4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费建国与王文香、陆健、陆意、广西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建国,王文香,陆健,陆意,广西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08民初496号原告费建国,男。被告王文香,女。被告陆健,男。被告陆意,女。法定代理人王文香,女。被告广西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防城区防城镇防钦路528号.法定代表人廖人兴,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费建国诉被告王文香、陆健、陆意、广西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费建国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王文香、陆健、陆意、广西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9725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其它财产。案外人刘凤英已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费建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案外人的下列担保财产:刘凤英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0303430401606280974的50000元存款;二、冻结被告王文香、陆健、陆意、广西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9725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世军代理审判员  罗 娜人民陪审员  李会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谢 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