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源执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顺与被执行人高岩萍婚姻家庭、继承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湟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源执字第25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被执行人高某某,女。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某与被执行人高某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申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高某某只有工资来源,且每月从工资中扣划2500元,现本案执行标的无法全部执行到位,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湟源县人民法院(2015)源民一初字第36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生仓审判员 卢峰义审判员 扈宏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哈进全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原文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有无义务承担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