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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25民初10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神华物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神华物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5民初1028号原告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昌乐县经济开发区大沂路北段。法定代表人赵笃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保江,山东春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神华物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9号3号楼239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5891426846。法定代表人张维世,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神华物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766元减半收取10383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5383元,由原告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穆彦庆人民陪审员  吴荫宝人民陪审员  马跃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于秀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