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执字第34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有限公司水南支行与林琼、郑高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有限公司水南支行,林琼,郑高伟,郑道兴,魏金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3446号申请执行人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有限公司水南支行,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横排路91号。负责人童慎华,行长。被执行人林琼,女,汉族,1979年6月17日出生,住南平市延平区中山路***号(长富广场)****室。被执行人郑高伟,男,汉族,1979年7月20日出生,住南平市延平区。被执行人郑道兴,男,汉族,1955年12月15日出生,住南平市延平区。被告魏金凤,女,汉族,1956年7月15日出生,住南平市延平区。关于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有限公司水南支行申请执行林琼、郑高伟、郑道兴、魏金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5)延民初字第1893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林琼、郑高伟、郑道兴、魏金凤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5)延民初字第189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礼平执行员 黄 伟执行员 曾德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范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