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6民初6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某、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赵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6民初604号原告刘某某,男,197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永丰镇XX村。被告李某,男,198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永丰镇XX村九组。被告赵某,女,198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永丰镇XX村九组。系被告李某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某、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贺俊杰审 判 员 任 婷人民陪审员 刘雪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余 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