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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3民初30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沈阳格林豪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格林豪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河分公司与黄珊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格林豪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格林豪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河分公司,黄珊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3042号原告:沈阳格林豪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奉天街419号。法定代表人:谭书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兴权,辽宁沃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沈阳格林豪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河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奉天街419-5号2-15-3室。负责人:马英爽,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兴权,辽宁沃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珊珊,住址沈阳市沈河区奉天街419号F-9/10-5。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格林豪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格林豪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河分公司与被告黄珊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格林豪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格林豪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河分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阳格林豪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格林豪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河分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格林豪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格林豪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河分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7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5元,由原告沈阳格林豪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格林豪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河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皮晓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年 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