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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终9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深圳市星宇泉机箱制造有限公司与陈小兵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星宇泉机箱制造有限公司,陈小兵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民终9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星宇泉机箱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龙贵连。委托代理人:郑永凤,广东凡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全昌思军,广东凡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小兵。委托代理人:邓一洪,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星宇泉机箱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宇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小兵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公劳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星宇泉公司在原审提供了陈小兵与主管张某喜在2015年3月18日的对话录音及录音书面整理材料,张某喜亦出庭作证,陈小兵在原审对上述对话录音不予认可;2016年2月23日二审调查时,陈小兵对上述对话录音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不予确认,但不申请鉴定;2016年4月8日二审第二次调查询问时,法庭向陈小兵释明,“有必要就录音证据的真实性问题进行核实,如陈小兵不申请鉴定,法庭将会询问星宇泉公司是否申请鉴定”,陈小兵确认录音中是其声音,系其与张某喜的对话。陈小兵与主管张某喜的对话录音及录音书面整理材料显示双方有过以下对话:张:你今天早上没开机。陈:我哪里没开机,是你自己说“没人开机我来开”,是不是你说的?张:那你自己怎么说的?我说我来开机,你怎么说的?你说“谁敢去开机,怎么怎么的”,你是这么说的吧?陈:我是这么说的,怎么了?你已经不让我管了,我才懒得去这样呢。你去先把我问题解决了,我是这样讲的,你不把我问题解决,我就维持这样,你试试看一下喽,我是这样讲的没错,你问题不把我解决好,还能做事吗?还能在这里做吗?张:你这是威胁我。张:我跟你说,这个机开起来了,你给我关掉,你这个问题就大了,陈小兵。陈:也可以,无所谓,有人来解决的,没关系,不是不让你开,不让你不开,你给我把问题解决了再开!我马上走人,你问题没给我解决,我一天做不好,你为什么非让我去做?张某喜在原审出庭作证,原审庭审笔录显示其陈述,“首先说明一点,我是原告公司员工,想证明陈小兵在3月份交了辞工申请,他说另有发展,应当在4月15日到期,在3月12日下午至3月18日下午期间我发现陈小兵负责的生产线停了,没有安排生产,我问被告是怎么回事,他说自己已辞工了,还说有本事你去告我。反正被告写了辞工书之后工作就怠慢,而且我看到生产线停了,我自己懂一点开机,我去开,但被告这个时候就说谁敢开机,被告还把生产线的电闸关了。陈小兵还叫我们公司有本事就去找人抓他,有本事就开除我之类的话。后面公司实在没有办法才开除了被告。另外说明一点,被告写了辞工书交给我,我批准了,后面被告自己跑我办公室里偷走了辞工书,还跟我说,辞工书就在我(被告)手里,你能把我怎么办”。原审查明的其他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星宇泉公司与陈小兵曾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关于星宇泉公司的上诉请求和上诉理由,本院评析如下:星宇泉公司上诉请求无需支付陈小兵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对此,本院认为,2015年3月19日,星宇泉公司以“陈小兵不服从管理安排,恶意阻挠他人开机,妨害团体秩序,严重影响他人生产,给公司造成重大的损失”为由,将陈小兵辞退。为证明陈小兵存在“不服从管理安排,恶意阻挠他人开机,妨害团体秩序,严重影响他人生产,给公司造成重大的损失”的行为,星宇泉公司提供了陈小兵与主管张某喜的对话录音及录音书面整理材料、证人张某喜的证人证言予以证明。陈小兵在原审及二审第一次调查时对上述对话录音不予确认,在二审第二次调查时因司法鉴定原因才确认上述对话录音的真实性,属于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形,妨碍了本案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本院依法对上述对话录音予以采信。上述对话录音中双方的对话声音清晰,表达意思连贯,在张某喜说“那你自己怎么说的?我说我来开机,你怎么说的?你说“谁敢去开机,怎么怎么的”,你是这么说的吧?”时,陈小兵明确回答“我是这么说的,怎么了?你已经不让我管了,我才懒得去这样呢。你去先把我问题解决了,我是这样讲的,你不把我问题解决,我就维持这样,你试试看一下喽,我是这样讲的没错,你问题不把我解决好,还能做事吗?还能在这里做吗?”。在张某喜说“我跟你说,这个机开起来了,你给我关掉,你这个问题就大了,陈小兵”时,陈小兵明确回答“也可以,无所谓,有人来解决的,没关系,不是不让你开,不让你不开,你给我把问题解决了再开!我马上走人,你问题没给我解决,我一天做不好,你为什么非让我去做?”,结合张某喜在原审出庭作证的证言,本院认为,证人张某喜的证人证言与星宇泉公司提供的陈小兵与主管张某喜的对话录音及录音书面整理材料可以相互印证,故本院对证人张某喜的证人证言予以采信,认定陈小兵存在“恶意阻挠他人开机,严重影响他人生产”的行为。星宇泉公司系生产企业,陈小兵以上行为不但严重影响了星宇泉公司的生产经营秩序,且属于拒不服从管理的情形,亦严重影响了星宇泉公司的用工管理秩序,系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行为。星宇泉公司据此解除与陈小兵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不属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情形,原审判决星宇泉公司支付陈小兵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系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星宇泉公司上诉请求无需支付陈小兵律师费。对此,本院认为,陈小兵请求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未得到支持,星宇泉公司依法无需承担陈小兵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对星宇泉公司该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星宇泉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判决查明事实有遗漏,实体处理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公劳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二、上诉人深圳市星宇泉机箱制造有限公司无需支付被上诉人陈小兵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9000元;三、上诉人深圳市星宇泉机箱制造有限公司无需支付被上诉人陈小兵律师费5000元。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5元,由被上诉人陈小兵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冼  朝  暾审 判 员 陈  雅  娟代理审判员 沈    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国荣(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