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91财保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韦红梅与干传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韦红梅,干传亮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91财保3号申请人:韦红梅,女,199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委托代理人人:陈醉,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人:汪奎,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干传亮,男,1989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合肥仲裁委员会在仲裁韦红梅与干传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韦红梅向该委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干传亮所有的位于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烟墩路以东、轩辕路南南湖春城X幢XXX室及XX号阁楼房屋产权(房地权证,合产字第81102XXXXX号;价值约71万元),并提供了担保。合肥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于2016年4月13日提交本院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韦红梅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查封被申请人干传亮所有的位于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烟墩路以东、轩辕路南南湖春城X幢XXX室及XX号阁楼房屋产权(房地权证,合产字第81102XXXXX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太敏审 判 员 倪良月人民陪审员 李文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