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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11财保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刘寅与付承英、平顶山市馨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寅,付承英,平顶山市馨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11财保16号申请人刘寅,男,196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付承英,男,1970年3月28日,汉族。被申请人平顶山市馨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丽萍,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刘寅与被申请人付承英、平顶山市馨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二被申请人的财产(限额15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人刘寅以其在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险单号XXXXXXXX限额150万元)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付承英、平顶山市馨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限额15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查封、冻结期间限制处分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宇锦审 判 员  马卫星人民陪审员  张维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崔 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