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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1民初30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章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81民初3048号原告章某。委托代理人邢益平、张振荣,江苏润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甲,现服刑于江苏省句容监狱。原告章某诉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尹德元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振荣,被告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章某诉称:她与李某甲系同村居民,双方经自由恋爱后于××××年××月××日生育女儿李某乙,于××××年××月××日生育儿子李某丙,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生活中因李某甲经常在外不顾家以及背着她要将女儿李某乙送人而产生矛盾。2012年12月16日,李某甲将她妹妹杀死,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现在江苏省句容监狱服刑。她认为其与李某甲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女儿李某乙由原告抚养,儿子李某丙由被告抚养。3、对夫妻婚前财产及婚后共同财产进行依法分割。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李某甲辩称:对于章某所称他将女儿李某乙送人一事与事实不符,作为孩子父亲他不会与做这样的事情,如果真的要将女儿送人也就不会于2008年再生育儿子了。他与章某婚后夫妻感情挺好,但是章某后来学会了上网聊天才产生的矛盾。对于2012年12月16日发生的事情他已经向派出所如实讲述了事实。对于章某起诉离婚他也没有办法强求,他尊重章某的意见,但是对于导致婚姻状况章某应对他及孩子负起相应的责任。孩子现在在他父母身边,章某应支付孩子抚养费。章某应对他进行补偿,如果章某不同意补偿,章某就回家将孩子带好,等他出狱后再处理离婚。经审理查明:章某与李某甲系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生育女儿李某乙,于××××年××月××日生育儿子李某丙,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2012年12月16日,李某甲与章芳(章某的妹妹)因李某甲与章某婚姻情况而产生矛盾发生争执,争执中章芳遇刺身亡。2013年12月3日江阴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李某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2016年3月3日,章某诉至本院要求与李某甲离婚。庭审中,章某明确对夫妻婚前财产及婚后共同财产不要求在本案中处理。案件审理过程中,章某明确婚生女儿李某乙、婚某、教某,抚养费由她自行承担,不要求李某甲承担费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本院调解,章某、李某甲未达成调解意见。上述事实,有结婚登记记录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暂住证、(2013)澄刑初字第1204号刑事判决书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衡量离婚与否的标准,而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及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本案中,章某与李某甲自由恋爱后生育女儿并某,婚后夫妻感情尚可,但李某甲于2012年12月16日在与章某的妹妹章芳发生争执过程中,章芳遇刺身亡,李某甲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且李某甲的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现章某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本院依法准予章某与李某甲离婚。关于子女抚养教育问题,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父母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在男女双方离婚后,小孩随一方共同生活的条件下,应当亲自行使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与义务。李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现在监狱服刑,子女无法随其生活,故本院从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综合考虑章某、李某甲抚养能力、抚养条件,依法判决李某乙、李某丙归章某抚养。章某明确不要求李某甲承担抚养费用及不要求在本案中处理夫妻婚前财产及婚后共同财产,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关于李某甲辩称章某对其进行补偿,章某明确表示不同意,李某甲对其要求未提供证据进行证明,且于法无据,故本院对李某甲的该辩称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章某与李某甲离婚。二、婚生女李某乙、婚生子李某丙由章某抚养、教某,抚养费由章某自行承担。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章某已预交),由章某负担。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代理审判员  尹德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卞菱燕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