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02执2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文胜与被执行人李峰、饶继萍、李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文胜,李峰,饶继萍,李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02执224号申请执行人陈文胜。被执行人李峰,公民。被执行人饶继萍,公民身份证登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卿,公民身份证登记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黄石港民二初字第0007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李峰、饶继萍、李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58000元,承担执行费770元,但三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峰、饶继萍、李卿在银行账户上的资金人民币58770元(含调解利息、违约金、执行费),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三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桂 鹏执行员 尹思洋执行员 赵汉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