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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荔执字第8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8-08-12

案件名称

黄钦福、广西荔浦亿尚家家居用品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钦福,广西荔浦亿尚家家居用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荔执字第839号申请执行人:黄钦福,男,198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荔浦县。被执行人:广西荔浦亿尚家家居用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荔浦县。法定代表人:潘宝芬。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黄钦福与被执行人广西荔浦亿尚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经合议庭评议,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荔民初字第123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重新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惠鸣代理审判员  李晏徵代理审判员  蒋淑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廖群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