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824民初7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徐结旺与徐曙光、徐晓东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结旺,徐曙光,徐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4民初782号之一原告:徐结旺,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委托代理人:崔晏笙,潜山县水吼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曙光,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潜山县。被告:徐晓东,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作出的(2016)皖0824民初782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原、被告已经达成协议,并同意将冻结存款248000元予以划拨,用于清偿所欠徐曙光的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徐曙光(身份证号码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岳西县菖蒲镇支行存款248000元的冻结。审判员  胡清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汪 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