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84民初7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284民初718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被告:张某甲,男,汉族。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2月23日相识,同居期间生育一名女孩张某乙,现年7岁。原、被告于2013年12月26日补办结婚登记。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因双方性格不和,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双方已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同居期间生育子女张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某甲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张某甲于2006年相识,并于2009年3月6日生育一名女孩张某乙。2013年12月26日,原、被告在磐石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5年10月,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开始分居生活。以上事实有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复印件、��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及当事人当庭陈述为证。被告张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视为其对举证、质证权利的放弃。本院认为,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破裂要结合婚前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有无和好可能等几个方面综合评判。婚后夫妻间偶有矛盾在所难免,虽因原、被告双方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琐事产生一些矛盾,伤害了夫妻感情,但原告无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且原、被告共同生活多年,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子女张某乙年龄尚小,只要原、被告相互理解,彼此忍让,加强沟通,仍能重建和睦美好的家庭。故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300.0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