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3执5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何艳玲与被执行人李西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艳玲,李西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595号申请执行人何艳玲,女,196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西安市碑林区刁家村四院*楼3门***号。被执行人李西宁,女,196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西安市碑林区周家巷*号楼3门***号。申请人何艳玲与被执行人李西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碑民初字第013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碑民初字第0136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治峰审判员 查永谦审判员 胡跃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 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