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3刑初2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张某犯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的,张秀菊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3刑初266号被告人的基本情况被告人张秀菊,农民。2016年1月2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转取保候审。判决结果被告人张秀菊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侯文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娟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4月8日以平检公刑诉(2016)195号起诉书指控,2015年11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张秀菊驾驶鲁B×××××小型轿车沿平度市蓼兰镇滑溪头村村东的水泥路由南向北超速行驶至滑溪头村村后十字路口处,因行经交叉路口处未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与由东向西行驶的蒲洪周无证驾驶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相撞,致二车损坏,蒲洪周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案发后,张秀菊在现场等待处理。经平度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秀菊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蒲洪周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2016年1月28日,张秀菊与被害人蒲洪周的近亲属(张美青、蒲吉平、蒲吉峰)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三十九万元,被害人近亲属对张秀菊的行为表示谅解。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张秀菊的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意见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秀菊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侯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秀菊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