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6执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学帮与被执行人张志敏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学帮,张志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6执51号申请执行人杨学帮,男,生于1962年,住陕西省宁强县二郎坝镇。被执行人张志敏,男,生于1963年,住陕西省宁强县禅家岩镇。申请人杨学帮与被执行人张志敏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宁强民初字第0034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履行执行款32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在宁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巴山信用社禅家岩分社的存款330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2014)宁强民初字第0034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张志敏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文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