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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422民初8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范永荣与钟远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永荣,钟远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422民初883号原告范永荣,男,196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广西苍梧县人,居民,住苍梧县。委托代理人吴坚,广西飞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远雄,男,1976年7月8日出生,汉族,广西苍梧县人,居民,住藤县。原告范永荣诉被告钟远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以经慎重考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经慎重考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是当事人的真���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永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范永荣负担。审判员 李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健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