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922民初2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任昌荣诉钟诚陶文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昌荣,钟诚,陶文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922民初220号原告任昌荣,男,生于1965年12月27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被告钟诚,男,生于1971年9月26日,四川省射洪县居民。被告陶文琼,女,生于1970年5月12日,四川省射洪县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昌荣诉被告钟诚、陶文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昌荣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昌荣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昌荣撤回起诉。本案收案件受理费170元,由原告任昌荣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李冠臣二〇一六年四月一十四日书 记 员 郑嘉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