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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终字第10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玉龙与被上诉人南京市江宁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玉龙,南京市江宁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终字第10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李玉龙,男,1964年1月30日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张道华,无业。委托代理人薛莉莉,江苏同安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南京市江宁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天元东路***号。法定代表人丁长俊,南京市江宁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杨传圣,江苏杨传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海霞,江苏杨传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玉龙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市江宁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房屋征收办)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3)江宁民初字第23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玉龙另案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解除与房屋征收办于2012年8月13日签订的《补充协议》。该案经审理后,我院于2016年3月31日作出(2016)苏01民终469号判决,解除李玉龙与房屋征收办于2012年8月13日签订的《补充协议》,该判决现已生效。本院认为,因二审出现该新情况,导致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发生变化,应将本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3)江宁民初字第235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玉龙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082元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殷源源审 判 员  孙 伟代理审判员  张卓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