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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07民初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芜湖市香苑建材市场雄风石材与杭州滨江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市香苑建材市场雄风石材,杭州滨江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07民初231号原告:芜湖市香苑建材市场雄风石材,住所地芜湖市。经营者:袁召庭,男,1972年9月25号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委托代理人,俞保合、邢小芳,安徽润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滨江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市香苑建材市场雄风石材诉被告杭州滨江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市香苑建材市场雄风石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芜湖市香苑建材市场雄风石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市香苑建材市场雄风石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95元,由原告芜湖市香苑建材市场雄风石材负担。审判员  吴小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超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