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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11民初5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顾某甲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甲,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611民初547号原告顾某甲���被告沈某。原告顾某甲诉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夏建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某甲、被告沈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顾某甲诉称,原、被告婚后三十余年来,一直争吵不休,为此原告曾无数次口头向被告提出离婚,鉴于双方夫妻感情早已不复存在,故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沈某辩称,原、被告之间确实经常有小矛盾,但双方吵闹过后,都能恢复和好,故双方感情尚在,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79年确立恋爱关系,××××年登记结婚,××××年××月生育一子顾某乙。原、被告婚后三十余年来因生活琐事小矛盾不断,导致夫妻关系渐趋冷淡。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明等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一般,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引发夫妻矛盾的根本原因是原告对被告缺乏起码的信任,只要今后双方加强沟通,互相理解,双方恢复和好是有可能的。因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顾某甲要求与被告沈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顾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82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审判员  夏建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濮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