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3刑初3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开设赌场罪2016刑初398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13刑初398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绰号“长毛”,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2004年因犯盗窃罪被中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4年12月1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11月2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公刑诉[2016]4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小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月初至7月24日间,被告人王某甲与王某乙、王某戊、万某、麻某(均另案处理)等人经合谋后,以王祖生租住的本区钟村街谢村东街一街四巷2号出租屋为据点,纠集李某甲等人负责派牌、抽水,袁某、普某、刘某甲、田某、廖某(均另案处理)等人负责看场、把风及放贷,招揽赌博人员以扑克牌赌“三公”的形式进行赌博牟利。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乙、王某戊、万某、普某、麻某、王某丙、石某、袁某、廖某、李某甲、刘某甲、田某、徐某、王某丁、梁某甲、刘某乙、梁某乙、罗某甲、邓某、赵某、陈某乙、何某、罗某乙、侯某、李某丙、李某丁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刑事判决书,辨认笔录,扣押清单,前科材料,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当对其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5年11月25日起执行至2017年11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陈善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谢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