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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3刑初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冯某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523刑初219号公诉机关安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某,无业。2010年9月1日,因赌博被安吉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收缴赌资人民币一千二百八十元;2014年7月24日,因容留卖淫被安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九百元。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10月31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安吉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6)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犯赌��罪,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4月5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叶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底至10月份期间,被告人冯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安吉县xx邮电所旁自己家中、安吉县xx街道xx寺内一茶叶山上和xx街道影视城旁一空闲茶厂里,多次召集马某、刘某、杨某等人以“大牌九”的方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获利共计人民币18000元。另查明,被告人冯某于2015年10月31日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冯某向公安机关退交人民币18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冯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人马某、刘某、杨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预收(暂扣)款票据,情况说明,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冯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庭审中自愿认罪,且在案发后积极退赃,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冯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归案后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告人冯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冯某退交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八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卢 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谢雯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