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05执2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冈州支行与李益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冈州支行,李益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签发人:核稿人:拟稿人: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05执22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冈州支行。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负责人梁健军,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健成、梁国邦。被执行人李益伦,男,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公民身份号码×××2117。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冈州支行与被执行人李益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4)江新法古民初字第2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能按照调解书约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一致确认,截至2016年4月14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欠款本金405101.91元、逾期利息和罚息合共18433.66元、案件受理费3949元。被执行人就本案债务的履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一致意见,申请执行人以此为由向本院申请本案延期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案延期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05执22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延期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陈晓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汤爱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