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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82民初25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万龙、代淑媛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万龙,代淑媛,万强,冀承娟,万光军,高雪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2民初2550号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新泰市青龙路8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169630278D。法定代表人孙法学,理事长。被告万龙。被告代淑媛。被告万强。被告冀承娟。被告万光军。被告高雪莲。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万龙、代淑媛、万强、冀承娟、万光军、高雪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万龙、代淑媛、万强、冀承娟、万光军、高雪莲的财产予以保全,保全财产价值2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万龙、代淑媛、万强、冀承娟、万光军、高雪莲的银行存款2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吕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