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民初字第076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西安雅音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陕西萍杰实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雅音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陕西萍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7665号原告:西安雅音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白庙东村11号伊顿公馆1幢12层1号。法定代表人:樊仁尧,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治,陕西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萍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小寨东路与雁塔南路交汇处阅唐阁地上二层南二号。法定代表人:李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雅音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萍杰实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雅音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雅音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雅音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68元,减半后由原告西安雅音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534元。审 判 长 朱 华人民陪审员 吴亚玲人民陪审员 张广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镇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