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盱委执字第00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丁祖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祖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盱委执字第0064号被执行人丁祖亮。被告丁祖亮罚金纠纷一案,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1日作出(2015)澄刑初字第0077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人丁祖亮犯容留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5年4月29日起至2015年9月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10日内一次性缴纳)。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依法将该案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房产、车辆、工商、股权、国土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应当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的义务。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立即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澄刑初字第0778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孙智勇执行员 程益文执行员 吉 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笑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