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31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吴锡标申请执行李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31执32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男,1965年3月1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某,曾用名李某某,男,1963年4月19日生,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吴某某申请执行李某(2015)武民初字第00340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人民币112000元及受理费2540元、执行费158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下落不明,经查无可供执行财产,致案件执行不能。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武民初字第003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 龙审 判 员 张 平代理审判员 刘抗战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卫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