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一初字第007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贾艳芝与周世臣、刘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双民一初字第00784号原告:贾艳芝,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被告:周世臣,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被告:刘强,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原告贾艳芝为与被告周世臣、刘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艳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世臣、刘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周世臣以资金周转困难为名向原告借款��民币7万元,并于2013年9月10日写下借条一张,并承诺2013年12月11日一次还清借款,并用自家曙光地区景乐小区一住宅楼作抵押,书面签订买卖协议书。被告刘强为其担保并写下担保书。借款期满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拖拒不支付,故诉至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归还欠款7万元。被告周世臣、刘强未到庭也未作出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0日被告周世臣以资金周转为名向原告借款人民币7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双方约定2013年12月11日一次还清借款。被告刘强为其担保并写下担保书。借款期满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拖拒不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二被告归还欠款7万元。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欠条一份,借款担保协议书��收据,经本院审查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借贷关系,系双方真实意识表示,应为有效。原告向被告周世臣支付借款,被告周世臣理应按约偿还借款,被告刘强应承担为被告周世臣借款7万元的连带责任。因此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7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世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贾艳芝人民币7万元。二、被告刘强对周世臣借款7万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规定日期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00元,公告费560元,由二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印强审 判 员 刘朝辉人民陪审员 冯艳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娇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