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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民终2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衡阳华天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华天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与伍小荣、周宏梅、何劲松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衡阳华天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华天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伍小荣,周宏梅,何劲松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民终2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衡阳华天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解放大道6号。法定代表人黄宏桥,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华天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解放东路200号。法定代表人孙根石,该公司董事长。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戚为群,湖南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伍小荣,女,195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宏梅,女,197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庆丰,湖南君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劲松,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上诉人衡阳华天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华天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伍小荣、周宏梅、何劲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2014)衡蒸民二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又以与被上诉人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1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三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衡阳华天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华天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700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50元,由上诉人衡阳华天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华天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850元,被上诉人伍小荣、周宏梅负担1970元。审 判 长 文 芳代理审判员 吴 敏代理审判员 周春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妍慧校对责任人:吴 敏 打印责任人:李 妍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