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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21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曾庆同、曾庆雄等与李阳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庆同,曾庆雄,李阳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2145号原告:曾庆同,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5416。原告:曾庆雄,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5115。共同委托代理人:孙国华,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阳锡,男,汉族,住深圳市龙岗区,公民身份号码:×××3514。原告曾庆同、曾庆雄诉被告李阳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孙国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阳锡经本院公告传唤后,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两原告诉称,原告与案外人肖某素有生意往来,被告是肖的同学。肖承建了珠海市唐家湾镇的金鼎景豪园,与原告订立了钢材买卖合同。在工程的后期肖因为承接了新的工地,将金景豪园工程转给了被告继续承包,被告也继续向原告购买钢材。完工时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肖某作为担保人也在欠条上签名。被告确认从2008年7月23日起至2011年11月25日止结欠钢材款以及赊欠钢材期间所产生的差价合计78.8万元,约定还款期限360天,到2012年11月30日前还清。到期后,被告分文未付,在原告的一再催促下,2015年9月,肖某作为见证人,被告再度出具了欠条,承诺在9月底前还清,但被告仍然爽约,且目前联系不上。原告认为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被告不按承诺的期限支付货款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钢材款人民币78.8万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2012年12月1日起至付清全部货款时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1.欠条(2011年11月25日出具);2.欠条(2015年9月6日出具)。被告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向本院提供一张落款时间为2011年11月25日,签名欠款人为“李阳锡”,签名担保人为“肖某”的欠条,内容为“兹有湖南建总金景豪园工地承建人肖某、李阳锡购买曾庆同、曾庆雄的钢材款项如下:从2008年7月23日至2011年11月25日,结欠钢材款,补差价:¥788000-元(大写柒拾捌万捌仟元正),还款期限为360天,至2012年11月30日止还清。特此。”原告称被告未在上述欠条承诺的时间内付清货款。原告还提供了一张落款时间为2015年9月6日,欠款人为“李阳锡”,见证人为“肖某”的欠条,内容为“本人李阳锡挂靠湖南建总承建珠海金景豪园,向曾庆同、曾庆雄购买钢材,本人确认结欠钢材差价款如下:从2008年7月23日至2011年11月25日止的钢材差价款合计788000元(柒拾捌万捌仟元整),本人同意在2015年9月底前还清。”原告称被告再次食言,至今分文未付。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后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其抗辩及举证质证的权利,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本院根据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审查认定本案事实。原告主张被告尚欠钢材款788000元至今未付,提供了被告两次出具的欠条予以证明,被告对原告的主张及证据未提出异议,对被告结欠原告钢材款788000元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债务应当清偿,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钢材款,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在最初出具的欠条中承诺在2012年11月30日前付清货款,虽然在后来写的欠条上承诺在2015年9月底前付清,但是由于被告一再食言,原告要求其从第一次承诺的付款期限届满时开始计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是对其合法权益的保护,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阳锡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曾庆同、曾庆雄支付货款人民币788000元及该款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2年12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款时止。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02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巧贤人民陪审员  王建军人民陪审员  黄玉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培君郑佳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