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02民初6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慧诉被告朱元红、李小应、陈淑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保全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慧,朱元红,李小应,陈淑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02民初647号原告李慧,女,198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马冲口巷**号。委托代理人王兵,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自贡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友常,沿滩区金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元红,女,197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白果**栋*单元附*号。被告李小应,男,196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白果**栋*单元附*号。被告陈淑琴,女,194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汇东路**栋1门附**号。案外人杨玉兰,女,194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马冲口巷**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慧诉被告朱元红、李小应、陈淑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慧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朱元红、李小应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李小应所有的、坐落于汇东新区白果小区44栋2-4-7号(产权证号:自房权证高新字000533**)房屋予以查封三年。查封期间交由被告李小应保管、使用、维护,但不得办理买卖、抵押、典当、赠与等手续;二、对案外人杨玉兰所有的,坐落于大安区马冲口街马冲口居委会5组(房权证号:01127**)房屋予以查封三年。查封期间交由案外人杨玉兰保管、使用、维护,但不得办理买卖、抵押、典当、赠与等手续。本裁定查封期限为三年,届满如需申请延长查封期限,应在裁定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由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担保。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赵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唐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