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行初字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刘双虎刘某某与衡水市桃城区何家庄乡人民政府、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双虎刘某某,衡水市桃城区何家庄乡人民政府,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深行初字38号原告刘双虎刘某某,男,汉族,一九五0年一月十一日出生,住衡水市桃城区孙三村三区**号。委托理人赵传学赵某某,北京盛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某强,北京盛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衡水市桃城区何家庄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孔宪峰法定代表人孔某某,该乡乡长。被告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郝卫东法定代表人郝某某,该区区长。原告刘双虎刘某某与被告衡水市桃城区何家庄乡人民政府、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政府规划许可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双虎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刘双虎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杜凤双审 判 员 赵 显人民陪审员 崔汝欣二〇一六年××月××日书 记 员 任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