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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5民初6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厦门温馨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章景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温馨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章景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5民初669号原告厦门温馨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雄。委托代理人廖斌盛,福建东方格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骆源琳,福建东方格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章景宏,男,197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温馨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章景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温馨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厦门温馨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黄玉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杨雅鑫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