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2801财保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叶美洪申请程小平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叶美洪,程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801财保第18号申请人叶美洪,女,汉族。被申请人程小平,男,汉族。本院受理的叶美洪申请程小平诉前保全一案,现申请人以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并收到赔偿款为由,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纠纷已解决,申请人叶美洪提出撤回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叶美洪撤回保全申请。保全费1270元,由申请人叶美洪承担。审判员 孙豫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海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