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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2801财保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叶美洪申请程小平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叶美洪,程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801财保第18号申请人叶美洪,女,汉族。被申请人程小平,男,汉族。本院受理的叶美洪申请程小平诉前保全一案,现申请人以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并收到赔偿款为由,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纠纷已解决,申请人叶美洪提出撤回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叶美洪撤回保全申请。保全费1270元,由申请人叶美洪承担。审判员  孙豫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海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