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宁0122民初15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原告章立虎与被告冯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立虎,冯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22民初1543号原告章立虎,男,汉族,初中文化,宁夏贺兰县人,农民,住宁夏贺兰县。被告冯丽,女,汉族,初中文化,宁夏贺兰县人,无业,住宁夏贺兰县。原告章立虎与被告冯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章立虎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章立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立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章立虎负担。审判员  胡学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梦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