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2民初20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原告李金良诉被告 商丘零点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商丘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2015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1965年5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改、马勇杰(实习),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丘某某有限公司。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70元,减半收取12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志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孔 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