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15民初26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刘义与重庆渤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义,重庆渤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民初2650号原告刘义,男,198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重庆渤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创业街13号,组织机构代码79804419-1。法定代表人刘燕,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义诉被告重庆渤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义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义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刘义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刘义负担(已交纳)。(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陶 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春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