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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2民初9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王艳彬与北京冰山制冷空调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彬,北京冰山制冷空调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2民初950号原告王艳彬,农民。被告北京冰山制冷空调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1号四川大厦东塔16层1642房间。负责人何中晓,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海军,该公司业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艳彬诉被告北京冰山制冷空调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艳彬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艳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48元,减半收取1674元,由原告王艳彬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晓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