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9民初6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顺县支行与高立德、鲍晓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顺县支行,高立德,鲍晓雪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9民初63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顺县支行,住所地:泰顺县罗阳镇泰景路120-134号。负责人:苏志敏,系该行副行长。被告:高立德。被告:鲍晓雪。本院在审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顺县支行与高立德、鲍晓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申请撤回对高立德、鲍晓雪的起诉。本院认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顺县支行申请撤回本案诉讼,系当事人依法行使民事诉讼的处分权利,没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亦未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顺县支行撤回对高立德、鲍晓雪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759元,减半收取2879.5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顺县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兰 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阮钊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