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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2民初20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市支行与谢小龙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市支行,谢小龙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682民初205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市支行,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中山西路58号。负责人石慧,行长。委托代理人石磊,该行员工。被告谢小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市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如皋支行)与被告谢小龙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王智勇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行如皋支行的委托代理人石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小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农行如皋支行诉称,2014年8月20日,被告谢小龙向原告申请办理贷记卡,填写了领用卡申请表,并表示愿意遵守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和领用合约规定的约束。2014年9月23日,我行经审核后向其发卡,卡号为62×××92,信用额度为6000元。被告领卡后于2014年10月18日起持卡透支,2015年7月21日最后一次还款9500元。截止2016年2月7日,累计透支本金5845.51元,利息487.58元,滞纳金301.63元,取现手续费20元,合计6654.72元未能归还。透支款项逾期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还款,但被告却以多种理由推诿拒不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本金5845.51元,至2016年2月7日止的利息487.58元、滞纳金301.63元、现取手续费20元,合计6654.72元;2、支付从2016年2月8日起至清偿之日的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谢小龙未应诉、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0日,被告谢小龙填写了贷记卡申请表,向原告申请办理贷记卡,在申请表中被告明确表示已约定并理解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的全部内容,并自愿遵守章程和领用合约规定。该申请表后附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第四条第四款约定以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息。该申请表后附的收费标准约定,境内本行预借现金和转出的手续费为交易金额的1%;滞纳金为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2014年9月23日,原告经审查后同意向被告谢小龙发卡,卡号为62×××92,信用额度为6000元。2014年10月18日被告谢小龙开始持该卡透支,2014年7月21日被告还款9500元后,该透支卡账户结余98.49元,此后至被告透支本金5944元,其中2015年10月10日被告预借现金产生手续费20元。截止2016年2月7日,被告谢小龙尚欠透支本金5845.51元,利息487.58元,滞纳金301.63元,取现手续费20元,合计6654.72元,原告向被告谢小龙催要上述款项未果,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被告谢小龙身份证复印件、客户基本信息、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领用合约及收费标准)、帐户详细信息、交易明细流水等证据及原告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谢小龙向原告农行如皋支行申请办理贷记卡,其使用该贷记卡时应受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领用合约和收费标准的约束,对其不能按约及时还款所产生的后果应承担全部责任,故原告农行如皋支行要求被告谢小龙偿还借款本金、支付借款利息并承担滞纳金、取现手续费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约定,于法无悖,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谢小龙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参照《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谢小龙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市支行贷记卡透支款本金5845.51元,至2016年2月7日止的利息487.58元,滞纳金301.63元,取现手续费20元,合计6654.72元。二、被告谢小龙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市支行以透支本金5845.51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被告谢小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谢小龙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帐号:47×××82;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代理审判员  王智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楠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