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忻中刑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张永旺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张某1,刘某1,刘某2,刘某3,张永旺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5)忻中刑初字第75号公诉机关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女,汉族,1930年3月3日生,农民,山西省神池县人,住神池县。系本案被害人之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1,女,汉族,1955年5月16日生,农民,山西省神池县人,住神池县。系本案被害人之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1,女,汉族,1975年11月25日生,农民,山西省神池县人,住神池县。系本案被害人长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2,男,汉族,1979年5月14日生,农民,山西省神池县人。住神池县,系本案被害人次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3,女,汉族,1986年3月14日生,山西省神池县人,住神池县。系本案被害人次女。委托代理人李美兰,山西元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永旺(绰号“二有为”),男,198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神池县,捕前住河北省保定市南市区。2014年9月26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神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经神池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神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神池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侯玉萍,山西台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忻检诉一刑诉[20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永旺犯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5月7日做出(2015)忻中刑初字第18号判决书。宣判后,忻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原审附带民事原告人王某1、张某3、刘某1、刘某3、刘某2及原审被告人张永旺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期间,山西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决定撤回抗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晋刑三终第47-1号刑事裁定,准许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9月29日以(2015)晋刑三终字第47号刑事裁定书以部分事实不清,发还回本院重新审理,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合并审理了本案,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3、刘某1、刘某6平、刘某2、刘某3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忻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金娜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3、刘某1、刘某2,被告人张永旺及其辩护人侯玉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2月6日14时许,被告人张永旺去被害人刘某4家中索要被害人欠被告人之父张某4的债务,由此发生争执。被告人在被害人家某1持匕首朝被害人捅刺数刀后逃离现场,被害人于当日死亡。经神池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系刀刺伤致失血性休克和呼吸功能障碍死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永旺目无国法,因索要债务发生纠纷便持刀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张永旺的刑事责任,对其判处死刑,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共计人民币200万元。被告人张永旺对所犯罪行做了如实供述。其辩护人认为,本案是因欠债引发的血案,被告人在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动手的,被害人有过错。被告人系初犯,事发之前,被告人无伤害的故意,是临时起意。综上应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6日14时许,被告人张永旺去本村刘某4家中向被害人刘某4索要之前欠下其父张某4的1300元钱,由此发生争执。被告人在被害人院子里持匕首朝被害人捅刺数刀后逃离现场,被害人于当日死亡。经神池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系刀刺伤致失血性休克和呼吸功能障碍死亡。认定上诉事实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有:第一组证据程序性证据1、神池县公安局接收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0年12月6日15时20分刘某4被杀一案由神池县虎鼻乡虎鼻村村民张小宽报案至神池县公安局,该局于次日对本案进行立案侦查。2、神池县公安局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证实:被告人张永旺涉嫌故意杀人罪被神池县公安局于2014年9月26日21时执行拘留,同日送至神池县看守所羁押,9月27日15时通知其家属,9月29日延长拘留期限至2014年10月3日。3、神池县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书、神池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证实:被告人张永旺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10月4日被神池县公安局提请批捕,神池县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0月10日批准逮捕,神池县公安局于2014年10月11日执行逮捕,同日通知其家属。第二组证据实体性证据第一类证据勘验、检查、辨认笔录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附现场勘验检查图一张,照片现场勘验检查于2010年12月6日15时42分开始,至2010年12月6日17时50分结束。现场勘验检查人员:贾某2、冯某、张某5。现场勘查检查见证人:张某3、张某6。勘验检查情况:现场位于神池县虎鼻乡虎鼻村东南部刘某4家院内。刘某4家院的大门在院东墙南侧,院内正房为五间砖瓦房,隔为东西两套,刘某4及其妻子张某3住西侧,东侧为其儿子居住,院内西侧有两间低的杂物房,院内南墙东侧搭前排房后墙建有三间南房,南房东侧两间为杂物房,西侧一间无门窗,为存放拖拉机的库房,南房西侧为猪圈和厕所,院内正房与东墙下搭有晾晒玉米棒的棚子。中心现场为南房门前。南房门口前地面水泥砖上有少量流淌血迹面积45×13平方厘米,从院大门到正房台阶铺有水泥砖过道,在对着南房门距离1.6米处水泥砖上有两块擦拭血迹分别为5×3.5平方厘米、8×3平方厘米。中心现场因村民救人时破坏,未提取到有价值痕迹物证。证实:案发现场位置,现场遗留血迹。第二类证据鉴定意见1、神池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记录,附尸检照片34张以及关于刘某4尸体的检验报告,附解剖尸体通知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人:神池县公安局法医冯某、贾某2检验时间:2010年12月7日15时45分检验地点:神池县虎鼻村外东南河槽分析意见:死者刘某4被刀刺伤胸部、两侧臂部多处,致右肺下叶挫裂伤口、左肺上动脉基本离断、膈肌挫裂伤口、胃壁挫裂伤口、两臂挫裂伤口等。损伤致大量血液短时间内流出血管外,急性大量失血致失血性休克,心功能衰竭而死亡,胸腔开放性损伤和膈肌损伤致呼吸功能障碍,加快了机体的死亡。刀刺伤致失血性休克为主要死因,呼吸功能障碍为辅助死因。根据损伤形态推断致伤的刀为单刃刀。结论:刘某4系刀刺伤致失血性休克和呼吸功能障碍,失血性休克为主要死因,呼吸功能障碍为辅助死因。第三类证据证人证言1、神池县公安局民警史宏勋、葛东升于2010年12月7日12时25分至13时40分在神池县虎鼻乡虎鼻村刘某4家对张某3的询问笔录张某3,女,1955年5月16日生,系被害人刘某4之妻。内容摘要:2010年12月6日下午2点10来分,我们吃过午饭后我丈夫在炕上躺着休息,我和孙女在地下站着。这时我村的张永旺来到了我家,对我丈夫说:“换仁叔,我钱紧张的不行,你把欠我的钱还了哇。”我丈夫说:“好我的娃娃,你看我这家里还有个病人了,有的话我肯定还你呀,还用你登门来要”。张永旺说:“那不行,我钱紧张的不行,我还得还人家别人钱”。我丈夫说:“我这有病人了,等完了我一定还你”。张永旺不答应非要向我丈夫要钱,我丈夫说:“那你让你父亲过来要来,我是问你父亲借的,不行过来把家里的粮食拉走算啦”。张永旺仍是不答应,两个人当时言语上就有点激烈,嚷吵了几句,我丈夫出了院子里上厕所去了,张永旺在堂屋站着不走,我打发着让他走他也不走,这时张永旺看见我丈夫从厕所里走了出来,就从家里往出走,我也跟着往出走,等我走出家门口见张永旺在院中央背对着我站着,我当时见他右手里拿着一把刀子在背后藏着,我怕他出事了就对张永旺说:“二子你赶紧回去哇”,张永旺也没理睬我,等我丈夫走到张永旺身前时,张永旺一只手揪住了我丈夫的衣服另一只手持刀朝我丈夫身上捅了两下,接着又拿刀朝我丈夫胸腔侧部扎了一刀,我丈夫当时就从侧面跌倒在了南房门口,扎完之后张永旺还一手拿着刀子在那站着看我丈夫,刀子上还往下滴血,这时我们房后的尚某推开大门看了一下,张永旺当时就从大门上跑了出去,我见尚某进了院子就和他说:“你赶快去找我们老二去哇”。我在我丈夫面前叫了他几声他也不答应,身上仍往出流血,胸部有两处刀伤,胸腔侧面有一处刀伤,肚子上还有几处刀伤。等我们二兄弟上来后,我和他一起照看我丈夫怎么样了,我又让我二兄弟的妻子去找村里的大夫贾某1,等贾某1赶过来后看了一下我丈夫说:“这不顶了,瞳孔也散了。”当时的经过就是这样的。我当时见他手里拿着一把刀身长约15至20公分的单刃尖刀,刀柄在他手里握着我没看到,看上去像是村里人们杀猪羊用的刀子。2、神池县公安局民警张玮、葛东升于2015年1月13日15时20分至2015年1月13日15时57分在神池县公安局虎鼻乡虎鼻村张某3家询问张某3笔录内容摘要:我们家中盖房子时候就有了木头柱子,当时一直用玻璃包着的,我大儿子发脾气就把西面玻璃给打破了,其中一部分掉了下去,案发当天,我家中窗台上没有放刀具,案发当天,刘某4喝了差不多二两多一点白酒。证实:2010年12月6日14时10分左右,被告人张永旺持刀来到被害人刘某4家中,因债务问题与被害人发生纠纷,之后被告人持刀将被害人捅刺致其死亡。案发之后证人尚某到了现场并在证人要求下叫来证人刘某5、黄某、贾某1。3、神池县公安局民警张玮、季森于2010年12月6日18时40分至19时30分在神池县虎鼻乡虎鼻村对尚某的询问笔录尚某,女,1964年8月13日生,神池县虎鼻乡虎鼻村村民。笔录摘要:今天(2010年12月6日)下午两点多,我正在院子里干活,听见住在我家房前的换仁嫂(刘某4的老婆)喊对门的“三美人”,我还以为她有什么事情,就过去看看,一出大门看见我村的“二有为”沿着巷子往北走。我一进换仁哥(刘某4)家大门,看见我换仁哥在他家南房门口躺着了,我换仁嫂和我说:“你换仁哥让二有为扎倒了,你赶紧叫我们家老二去哇。”我赶紧就过去喊刘某5和“九女”。我叫他俩去了刘某4家,我没敢进去,听见我换仁嫂和刘某5他们说刘某4和“二有为”是因为要债打起来,后来“二有为”把刘某4扎倒了。之后我就回家了。我看到“二有为”时他穿一件蓝色的羽绒服,其他的没有注意。“二有为”30岁左右,中等身材,短发,身高一米七左右,大名我也不清楚。证实:2010年12月6日被害人刘某4被捅刺后,证人看到“二有为”穿一件蓝色羽绒服在被害人家某2往北走,证人赶到现场后看到被害人躺在地上,并听到被害人之妻告诉自己刘某4系被“二有为”捅刺。4、神池县公安局民警张玮、葛东升于2015年1月13日11时35分至12时10分在神池县公安局虎鼻派出所办案区询问刘某5笔录刘某5,男,1955年3月15日生,系被害人刘某4之弟。内容摘要:我叫刘某5,男,60岁,神池县虎鼻乡虎鼻村人,农民,死者刘某4是我的大哥,我记得尚某和葛某2先说了这件事情,葛某2回家和我说我哥哥和人打架啦,于是我就去了我哥哥刘某4家,我过去后看见我哥哥在院里的南房门口躺着,身上都是血,我嫂嫂一个人在院子里站着,我看见我哥哥当时已经不行叻,于是我把我哥哥抱起来放回西间的炕上,这时葛某2也走了过来,看见这情况后她出去找我村的贾某1大夫去了,后来的事情我由于时间长了,现在也记不清楚了。5、神池县公安局民警张玮、葛东升于2015年1月13日14时25分至2015年1月13日15时15分在神池县公安局虎鼻乡虎鼻村葛某2家询问葛某2笔录葛某2,女,1955年3月20日生,系被害人刘某4之弟媳。内容摘要:我认识刘某4,刘某4是刘某5的哥哥,案发那天下午,我当时还在我家中,尚某过来我家大门口喊刘某5说,赶紧,刘某4和别人打架叻,于是刘某5就先走,我跟在他后面也过去了,过去后我看见刘某4在他家某1南房门口躺着,两只眼睛睁着,也没有了动静,刘某5让我赶紧去找贾某1去,我就从他家里出来,因为当时害怕忘记了是否去找过贾某1,后来我就再没有去过。我记得当时过去后看见刘某4就是仰面在他家某1南房门口躺着,两只眼睛睁着,没有了动静,因为当时害怕也没有注意到他身上是否有血。上述两份证言可证实2010年12月6日被害人刘某4被他人捅刺致死。6、神池县公安局民警史某、葛某1于2010年12月7日10时50分至11时45分在神池县虎鼻派出所对报案人张某6的询问笔录张某6,男,1955年11月18日生,神池县虎鼻乡虎鼻村村民。笔录摘要:20l0年12月6日下午两点半钟左右,我在街上吃完饭后骑着摩托车准备去我儿子家,走到我村张贵如的大门口时见我村的刘某5和他妻子相跟着,看见我后他们就将我拦住了,刘某5和我说:“你赶快打‘110’哇,我老大让‘二有为’(张永旺)扎了一刀子,”之后我就给“110”打电话,打了两三次没打通,后来我又给虎鼻派出所的所长打了电话,打完后我又给“110”打通电话报的警。“二有为”名叫张永旺,男,虎鼻村村民,今年有三十来岁,是个光棍,平时就和父母在一起居住,无业人员,刘某4,男,虎鼻村村民,今年有六十来岁,以前爱好赌博,现住村务农,为人比较霸道,脾气暴躁。张永旺用刀扎刘某4的原因我后来听人们说是因为刘某4欠张永旺家一千多块钱,张永旺去要钱的时候和刘某4发生了纠纷才用刀扎的刘某4。证实:2010年12月6日被害人刘某4之弟刘某5告诉自己被害人被“二有为”(张永旺)捅刺致死,并让自己拨打110报警。7、神池县公安局民警张玮、葛东升2015年1月13日10时50分至2015年1月13日11时25分在神池县虎鼻乡虎鼻村派出所办案区询问贾某1笔录贾某1,男,1942年2月13日生,神池县虎鼻乡虎鼻村村民。内容摘要:我现在虎鼻村自己开着一间诊所。我认识刘某4,案发后我去过刘某4家中,但我记不清楚是他们打电话叫的我还是刘某5他们过去叫的我,反正叫我的时候是说刘某4被“二有为”给扎着叻。我当时过去后,进刘某4家是只有刘某4的妻子和他的孙子,刘某4在西屋的炕上横躺着,上身穿着的衣服都是血,我看了一下呼吸没有了,而且扳开眼睛发现瞳孔也散了,刘某4当时已经死了,我和刘某4的妻子说,人已经没叻,说完我也就走了。证实:2010年12月6日被害人刘某4被他人捅刺致死,自己听说是“二有为”将其扎死。8、神池县公安局民警贾某4、葛某1于2010年12月6日17时25分至2010年12月6日19时20分在神池县虎鼻派出所对丁某的询问笔录丁某,女,1959年7月25日生,系被告人张永旺母亲。笔录摘要:今天下午(2010年12月6日)大概两点三十多分钟的时候,我儿子张永旺给我打电话,他用自己的手机给我打的电话,号码是136××××7172。他当时在电话里说:“妈,我今天拿刀把刘某4扎着了,死没死我不知道,我跑呀”。我说:“你往哪跑呀,你抬死人家你咋呀,你现在在哪了?”。他说:“我反正跑呀,现在在一片玉米地里”。我说:“你年纪轻轻的因为一千块钱,咋想起做这营生”,他说:“管他的了,我当时这口气就咽不下,我向他要钱,他不是好好安排我,朝我嘴上打了两个耳光,打的嘴里都有血了。”我说:“那你抬死人家,你顶命去哇。”他说:“你甚也不用说了,我什么也顾不上啦。”之后张永旺就挂了电话。刘某4今年农历正月的时候因为赌博欠下钱后来向我丈夫借了一千多块钱,我们家人向他要过几次钱他都没给。证实:2010年12月6日被告人张永旺用刀扎完被害人后,打电话告知其母亲,因刘某4不还自己钱并且打了自己两耳光,自己气不过持刀将被害人捅刺。9、神池县公安局民警史某、葛某1于2010年12月6日20时35分至2010年12月6日21时50分在神池县虎鼻派出所询问张某4笔录张某4,1956年6月26日生,系被告人张永旺父亲。笔录摘要:张永旺为什么将刘某4扎倒我也不清楚,平时我老婆和二儿子张永旺好赌博,而且老是输钱,为此我和他们母子俩闹的很不愉快,话都不怎么说,他们有什么事也不跟我说,我现在也对他们的事情不过问,平时吃饭睡觉才回家,其余时间我就到街上闲逛去了。今年农历正月的时候,刘某4向我借了一千三百块钱,后来我向他要过三、四次钱,刘某4都说老婆看病把钱花完了,有钱的话一定会还上,后来我也就再没向他要过。至于张永旺和刘某4是否有其他矛盾我就不清楚。我最后一次见张永旺是今天上午10点多的时候,我见他从家里出去了,中午吃饭也没回来。10、神池县公安局民警张玮、葛东升于2015年1月15日9时25分至10时05分在神池县公安局办案区询问室询问张某4笔录内容摘要:大概2008年冬天时候,我和刘某4一起在我们村耍钱的时候刘某4问我借过1300元钱,我后来断断续续索要过好几次,刘某4一直说没有,后来改口说等卖了家里的粮食再给我,我要钱时候的态度挺好的,没发生过嚷吵,当时借钱时候在场人多了去了,但是时间久了,我记不清当时有些谁了。证实:2008年左右,被害人刘某4在赌博时向证人张某2过1300元钱,证人曾某被害人要过几次债务,被害人态度很好,未发生冲突。11、神池县公安局民警史某、葛某1于2010年12月10日18时00分至18时40分在宁武县城关镇高二女家对高二女询问笔录高二女,女,1939年9月8日生,系被告人张永旺的外婆。内容摘要:2010年12月6日下午张永旺给我打过两次电话,下午3点钟以前给我打过一次,4点钟的时候又打过一次。当时我在自己家里接到我女儿丁某的电话说她二儿子张永旺出了事,拿刀把人给扎了。我当时就准备和我的大外甥回村里看一下,这时张永旺给我打来电话说:“我二姨夫在哪了?让他开上车来庄某口村的桥洞附近接上我”。当时他没向我说他拿刀扎人的事,我跟她说:“我也不知道。”12、神池县公安局民警张某5、季某于2010年12月7日20时15分至21时50分在宁武县凤凰镇水口门张某7家对张某7的询问笔录张某7,男,1976年11月9日生,系被告人张永旺的哥哥。内容摘要:张永旺是我亲弟弟,他杀害刘某4一事我知道。昨天(2010年12月6日)下午三、四点的时候,我姥娘给我打电话说:“你妈打电话说老二(张永旺)打倒人了,也不知道轻重,他跑了。”我说:“那要不我回去把娃娃接回来哇。”我姥娘说她也去呀,我就打电话给我二姨夫让他开车和我回虎鼻把孩子接了回来。他杀害刘某4以后没有联系我。上述两份证言证实2010年12月6日听说张永旺持刀将被害人刘某4捅刺,之后张永旺逃离现场。13、神池县公安局民警王正庆、季森于2010年12月6日19时35分至20时10分在神池县虎鼻乡虎鼻村对张某8的询问笔录张某8,女,1975年10月20日生,神池县虎鼻乡虎鼻村人。内容摘要:我是张全明的老婆,今天(2010年12月6日)中午两点来钟二有为来我家找张全明要钱。当时张全明不在家,二有为对我说,“我给全明打电话了,全明叫你给我拿上200块钱”,我对他说,我跟你说不清楚,你有什么事等他回来和他说吧,我也没钱。就呆了几分钟他就走了。我也不知道二有为问张全明要什么钱,我当时做饭没看见他拿着刀子,等他走后,我7岁的女儿对我说,刚刚走了那人手里拿着个刀子,我女儿给比划了一下有20厘米长左右尖刀。二有为来我家时穿着蓝衣蓝裤子,二有为是虎鼻村张某4的儿子,听人说叫张永旺。证实:2010年12月6日14时许,“二有为”来到证人家要钱,当时穿蓝衣蓝裤子,证人7岁的女儿告诉证人自己看到被告人带着一把20厘米左右的尖刀。14、神池县公安局民警张玮、葛东升于2014年12月5日10时45分至2014年12月5日11时10分在神池县义中镇庄儿上村田某家询问田某笔录内容摘要:我在村中有耕地,从2010年到今年我未在地中发现刀具,也没有听说过在其他地中发现刀具,因今年地里太冷,明年可以来地里找作案工具。15、神池县公安局民警张玮、葛东升于2014年12月5日9时20分至2014年12月5日9时40分在神池县义中镇庄儿上村王某3家询问王某3笔录内容摘要:我在村中有耕地,从2010年到今年我未在地中发现刀具,也没有听说过在其他地中发现刀具。16、神池县公安局民警张玮、葛东升于2014年12月5日10时03分至2014年12月5日10时33分在神池县义中镇庄儿上村侯某家询问侯某笔录内容摘要:我在村中有耕地,耕种的是黑豆,从2010年到今年我未在地中发现刀具,也没有听说过在其他地中发现刀具。证实:以上三份证言证实未在庄某上村被告人张永旺所说的地里找到作案刀具。17、关于继续查找张永旺作案时所用刀具的问题,因发案时间距张永旺被抓获时间己长达四年,且张永旺供述扔弃作案工具的大体范围内均为农村耕地,该范围涉及三、四个村庄的农民耕地且有放牧人员流动,查找难度大,我局侦查员已将该情况通知辖区派出所及村支部书记配合积极查找。18、神池县公安局出具情况说明,关于本案现场勘查检查笔录中记载的见证人为张某3,张某3为本案被害人刘某4的妻子同时又是现场目击证人,不符合见证人的资格要求的问题。因张永旺故意杀人案发案时间为2010年12月6日,当时未修订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并未对见证人的资格提出要求,而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于2013年1月1日起才施行,因此在现场勘查时由张某3做为了见证人。第四类证据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河北省保定市公安局南市区分局刑侦大队一中队民警在该局办公室对张永旺的询问笔录。笔录摘要:我叫张永旺,男,1981年3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身份证号,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神池县虎鼻乡虎鼻村,现暂住保定市南市区岳庄村。我父亲叫张某4,母亲叫丁某,农民,住山西省忻州市神池县虎鼻乡虎鼻村。我被刑事拘留列为网上逃犯是因为在2010年10月6日我把我村一个姓刘的男子用刀扎死了。他是我们一个村子的,大概60来岁,因为我们村子比较大,我也不知道他叫什么名字。我用刀扎他是因为这个姓刘的男子欠我父亲的钱,我去跟他要钱,他还打我,还用斧头砍我,用刀扎我,我被逼无奈才用刀扎死了他。刀子是一把大概20厘米长的西瓜刀,这把刀子是从姓刘的男子手上抢过来的。当时的详细情况是我们村的这个姓刘的男子欠着我父亲大概1000多元钱,好像是在2010年12月6日的那天吃过午饭后我去找他要欠我父亲的钱,我到他家之后在他家的卧室里我向他要欠款,当时我想是他喝多酒就骂我,说要钱没有要命有一条,然后他就从卧室炕上跳下来就追着打我,他的媳妇当时还拦着他,但拦不住。我就往外跑,姓刘的男子追打我的时候不知从哪里拿了一把斧头,他追到他家最西边的屋子,他拿斧头就向我砍,我躲过了,他的斧头砍到木门上,然后他媳妇就把斧头抢了过去。之后姓刘的男子又从他家西屋的窗台上拿起了一把尖刀要扎我,我当时想跑出他家的屋子,但是我被他追打着跑不出去,我又怕被他用刀扎到,我被逼无奈从他的手里抢过了那把尖刀,然后持刀向他的腹部刺了两刀,他当时揪着我的衣服不让我走,我就用力推开他之后从他家跑了。后来我听说他经过抢救没有救过来死了,我害怕就从老家跑出来躲起来了。我当时并没有想要扎死他,我是怕被他扎伤了要跑,但跑不出去情急之下才持刀扎伤他的,我没有想到他会死。2、神池县公安局民警在神池县看守所讯问室对张永旺的讯问笔录。笔录摘要:我以前在村里时,人们还叫我“二有为”。2010年12月份初的一天上午11点钟左右,我从我家出来准备向村里欠我钱的人要钱去。后来我在村里溜达了一阵,然后就去了我村刘某4家里。当时我记得家里只有刘某4夫妇两人在炕上午休了。我和刘某4说:“换仁叔,你借的我爹那两个钱,时间长了,也能给了哇”,刘某4的妻子起来和我说家里暂时也没有钱,家里还有病人需要看病了。这时刘某4听见我们的说话声就起来,对我说:“你这是上来欺负人来了哇,要钱要你妈的逼了,要钱没有,要命一条”。骂完我刘某4从炕上下来就打我,用拳头在我脸上头上打,又用脚朝我身上踢,我当时也没有还手。这时刘某4的妻子夹在我们中间护住我对我说:“他喝醉了,你赶紧出去哇”,我也就随着她来到堂屋,我准备出去的时候看见刘某4不知道从堂屋什么地方拿了一把斧头,他拿起斧头朝我身上劈了过来,我赶紧躲开,我记得他当时劈到了堂屋的木头柱上,我吓得打开堂屋门就往院子里跑,刘某4的妻子看见形势不对抱住刘某4让我走。我刚跑到他家大门口,刘某4也挣脱他老婆追上来一脚把我踹倒在地上。还没等我起来身,刘某4揪住我又对我殴打,我也回手和他撕扯起来,撕扯了约三两分钟,刘某4的妻子又过来往开拉扯我们,往开拉我们的过程中我见刘某4从他家南房的窗台上拿了一把长约20公分的尖刀朝我腰部扎了过来。我两只手抓住他的左手往过抢那把刀子,抢刀子的时候还把我右手的虎口部位刺伤了,我拿着刀子朝刘某4肚子上扎了两、三刀。他还是揪住我的胳膊不让走,我心急的用脚往开蹬他,反正连推带蹬把他推倒在了地上,我拿上刀子打开他家大门就跑出去了,我从去山口村的路那面跑到庄儿上村桥洞上面给我姥姥打了个电话,我说:“姥娘,我和村里的刘某4打架了,拿刀子把人家扎着了,也不知道死了没,我跑呀”。我姥娘说:“你往哪跑呀?”说了几句我就把手机电池和手机都扔到了地里。然后我就在一块玉米地里躲了一会儿,等到快天黑的时候出来路边等了一辆五寨去阳方口的公交车,坐上车后先去了阳方口,随即又坐了一辆车去了朔州市,当晚就在朔州的一个菜市场待了一个晚上。第二天我从菜市场坐了一辆往河北拉菜的大货车,假装是卸菜,然后坐上他们的车去了河北省保定市,事情情况就是这样的。我和我家里人和刘某4没有矛盾。我用刀扎刘某4是因为他殴打的我不行,刚开始用拳脚打我了,后来又用斧子劈我,到了院子里又按住打我,而且还用刀子扎我,我气得不行就夺过刀来扎了他。我就记得扎了他肚子上两三刀。扎他的这把刀子是刘某4扎我的时候从他家南房的窗户上拿着的,我记得那是把双刃尖刀,全长约20公分,刀柄是黑色的一块玉米地里扔到了这块地里又用土埋住了,我现在也不记得扔到哪块地里了。我去全明家要过钱,但忘了是不是那天,反正没有要到钱。我当时穿的一件黑蓝色羽绒服,裤子我忘了穿的什么了,鞋是黑色的运动鞋。3、神池县公安局民警在神池县看守所对张永旺的讯问笔录。笔录内容与之前基本一致。4、神池县公安局民警在神池县看守所提讯室对张永旺的讯问笔录。内容摘要:我作案时上身穿着一件深蓝色羽绒服,下身好像是穿着一条深色的休闲裤,一双黑色的运动鞋。因为我用刀扎伤刘焕仁后,我看见身上也没有血迹,于是我就一直穿着这身衣服,穿了大概有两来月,衣服破烂的不行了,我就把这身衣服扔到了我在保定市所租房屋后面的垃圾堆里。第三组证据证明本案事实的其他证据1、被告人张永旺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永旺,男,1981年3月25日生,汉族,身份证号,户籍所在地山西省神池县虎鼻乡虎鼻村,系户主张某4次子。2、被害人刘某4户籍注销证明证实:被害人刘某4,男,1952年5月23日生,汉族,身份证号,户籍所在地山西省神池县虎鼻乡虎鼻村,于2010年12月6日死亡。2012年11月22日注销户籍。3、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9月25日9时许,河北省保定市南市区分局侦查员潘庆利、石军杰在保定市南市区大韩蒋菜市场抓获户籍所在地为山西省神池县虎鼻乡虎鼻村的网上逃犯张永旺,在逃编号T1422290290002010120027。4、神池县公安局情况说明,附照片4张内容摘要:被告人张永旺供述案发时与被害人刘某4在刘家中堂屋发生过打斗,刘某4用斧头劈砍过其,而且在堂屋的木头柱上留下了斧头砍过的痕迹。经侦查员勘查,并未在该木头柱上发现砍过的痕迹。据刘的妻子张某3陈述,其家堂屋一直有该木头柱,案发前已经用玻璃将木头柱包裹了起来,2014年的时候因其儿子发脾气将部分玻璃砸碎。5、神池县公安局情况说明内容摘要:2014年9月25日将被告人张永旺抓获后,其供述将作案工具抛弃在神池县庄某上村煤台东侧的一块玉米地里,经侦查人员带张永旺到该地去寻找作案工具,但未找到作案工具。6、入所健康检查登记表证实:被告人张永旺进入看守所时身体健康状况良好。7、残疾人证证实被害人之子刘某6平听力言语残疾等级为壹级。综合分析以上证据,被告人张永旺供述,被害人之妻张某3的陈述,现场的勘验笔录与尸体鉴定文书相应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体系,证实了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及案发前后的相关情况,证实了被害人欠被告人父亲1300元钱,被告人前去要债,引发纠纷,后被告人用刀将被害人刺死后逃匿的事实经过。对被告人张永旺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永旺仅因索要被害人欠其父亲的债务发生纠纷便持刀捅刺被害人要害部位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其辩护人关于本案被害人有过错、被告人是临时起意的观点,无相应证据支持,不能采纳。其他意见已做考虑。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确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应依法判赔。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犯罪的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永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张永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张润枝、刘某1、刘某2、刘某3丧葬费24484.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李双庆审 判 员 马丽珍代理审判员 张利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