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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81执恢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81执恢10号唐兵,男,壮族,农民。岑启福,男,壮族,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靖民一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对被执行人进行释法说理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本案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靖西市人民法院(2016)桂1081执恢10号案以全部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健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景耿 关注公众号“”